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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项目管理]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20107月拟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加全面、深入地实施教学质量工程,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规范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改革立项的范围包括:办学模式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等教育教学各个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立项的申报与批准
 
第三条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从事教学和管理一线工作、在我校任职三年以上的教学、行政在职人员。
   
2每年申报一个项目,同时主持或参加的其它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条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以教务处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请程序
    1学校成立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领导小组,发布立项通知。
   
2各院系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发动广大教师和干部积极参与,组织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项目申报书》。
   
3项目申请人填写申报书,上报所属院系和单位。
   
4各院系汇总申报书,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所有材料(包括申报书和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教务处。5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项目应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 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报销时由教务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有效。财务处有(权)责任对受资助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外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2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3文献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开发、购置费、文献检索、复印费等。
    4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版面费、教材(专著)编写出版费、印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成果鉴定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耗材,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8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9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 对不符合使用范围的经费开支,教务处、财务处有权拒绝签字和报销,对情节严重的教务处将收回经费或取消该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等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采取年度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如期保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应按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交成果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的特点,采用答辩、现场考察、书面评审等不同形式进行验收。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